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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收男方“情感定金” 离婚后法院判返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12 06:21)     点击:329
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返还定金的离婚案,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婚约条款无效,判决返还定金1.2万元。

  原告李某(男方)和被告邓某(女方)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邓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李某应付1.2万元定金,如以后李某反悔,无权要求邓某返还该1.2万元定金,若邓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为成就婚姻,李某只得按邓某的要求给付了1.2万元定金。

  2014年1月,李某和邓某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第三天,原、被告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时间竟达10个月。2015年3月初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定金1.2万元。邓某同意离婚,但称李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认定:原、被告所达成的定金条款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为此所收取的钱款应全额返还。作者:连城法院 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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