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携子怒打“小三”致伤被判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14 05:45) 点击:428 |
丈夫与人通奸并导致“小三”怀孕,怀孕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原配妻子发现后极为愤怒不满,遂携带儿子跑到“小三”的出租屋殴打“小三”致伤。虽然“小三”在道德上是被谴责的对象,但其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11月25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西琼、何长杰赔偿原告李小红3136.95元。被告刘西琼、何长杰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罗城县龙岸籍妇女李小红,虽说已年满37岁,但打扮入时,风韵犹存。2011年9月起,李小红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摆摊经营儿童玩具生意,在此期间与刘西琼的丈夫何舟同认识随后发展婚外情,并导致李小红怀孕。2012年6月,李小红与何舟同以夫妻名义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由此引起何舟同妻子刘西琼及儿子何长杰的不满。2012年7月11日22时,何长杰、刘西琼到李小红的出租房内将李小红殴打致伤。李小红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94.11元,交通费304元,刘西琼已支付1000元。2012年11月,罗城县公安局对李小红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2013年1月,罗城公安局对刘西琼母子作出了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小红在出院后又先后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及治疗,期间支付诊疗费367.60元。2013年9月,李小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西琼、何长杰赔偿其各项损失22453.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刘西琼、何长杰殴打原告李小红致其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事实清楚,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但在案发时原告并无过错,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合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各项经济损失为4136.95元(医疗费2194.11元,误工费15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304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1000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3136.95元。被告刘西琼、何长杰共同实施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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