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清算被注销 受损股东如何救济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06 11:23) 点击:334 |
案情: 原告魏某与被告闫某于 2003年3月12日以股份制形式开办焦作市宏安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被告闫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经营期间,原、被告未对公司每年的盈利和 亏损情况进行汇总和结算。2011年3月份,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成立了清算组,但并未实际清算。后公司被核准注销。2011年5月22日原、 被告核算了双方实际投资款的数额,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利润及原告的投资款共计978176元及利息,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 至本院。 审理: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原告的投资款,在公司成立后已经成为公司法人的资产, 公司每年产生的利润,应在公司经营期间,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股东进行分配,未分配的利润也成为公司资产。公司解散时,根据清算结果,将公司的 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原、被告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对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也从未分配过利润,公司申请注销后,原、被告也未实际 进行清算,公司注销后剩余财产的数量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司利润及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当公司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在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利润等清算结束后,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然而目前却存在一些公司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控股股东故意借公司解散之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时,非 控股股东或中小股东因利益受损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分割公司剩余资产或公司利润,由于公司未实际清算,公司资产状况和利润盈余状况均无法确定,该诉求不能得到 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应如何救济? 目前公司法第184条、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只对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的,公司股东可提出进行清算进行了规定,而对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公司股东能否提出清算未作出相应规定;公司法解释(二)18、 19、20条也只对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后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对因未清 算导致股东的损失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能参加民事诉讼,而按法条理解,组织成立清算组的主体应当是公司,注销后不能 起诉要求公司再进行清算,此时是否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清算? 公司法设置一系列清算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 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中小股东或债权人风险的影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对公司进行清算即注销,会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因 此,司法实践中,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后,认为其利益受损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际清算后,按照清算结 果对公司资产和盈余进行分配。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