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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怀孕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17 09:10)     点击:331

【案情】

    2002年2月谭某与自诉人颜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谭某外出打工与何某认识并同居。同年何某怀孕,谭某带何某回自己父母家居住。2007年11月29日何某生育一子。小孩满月时,谭某的父亲为孙子摆满月酒。事后,何某一直居住在谭某父母家,与谭某生活。颜某离开谭某父母家,回娘家生活。

2011年,颜某作为自诉人以谭某、何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诉。

【分析】

    对谭某、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案谭某是有配偶的人,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何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何某明知谭某已婚且未离婚的事实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两人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与何某虽然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有同居的事实,但谭某、何某对外没有公开宣称其是夫妻,也没有得到周围人的承认,只能认定非法同居。同时自诉人颜某未能提供谭某、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无邻居、街道居委会、朋友认为谭某、何某是夫妻的证明材料。颜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实谭某与何某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控诉缺乏罪证 ,所以谭某、何某的行为尚不构成重婚罪。

    一审采纳第二种意见,驳回自诉人颜某对谭某、何某的起诉。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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