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离婚时应如何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20 10:30) 点击:518 |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35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某,32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2年相识并恋爱,1996年领取结婚证,1998年1月生有一子。原、被告在1998年与原告父母一起出资购置了金桥路的房产一处,但为了退税原因,房产证只写了原、被告的名子,而出资人原告父母名子并没有写入产权证。后来因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03年6月原告委托本集团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房产应当作为原、被告以及原告父母四人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告当庭提供了其与父母签订的一份购房协议,大致内容为:原告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浦东金桥路某处房产一座,原告出资十万元,其父母出资十余万元,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该房屋权利产证上写明为原告与被告,但实际权利人为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有。被告对原告父母出资部分认可,但认为是赠与,不为借贷。对于原告与其父母签定的协议认为是事后伪造,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与原、被告双方律师几经调解,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03年10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2003)浦民一(民)初字第10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婚生子刘项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整; 3、争议房产归原告徐某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民币135000元; 4、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房产分割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有此份协议证明该房权利归属,但此协议没有产权人被告的共同签字,事后被告也不予以认可,该份证据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小,故多次与被告协议调解结案,最后达成共识。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并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自然也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父母出资帮助购房,最好能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那样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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