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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应尽相互扶养的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25 11:24)     点击:316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6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2年12月, 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 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2013年4月28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也不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


  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有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现在原告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被告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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