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系争租赁商铺房登记的权利人为本诉原告某某和案外人张某、张某。2006年10月12日,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某某公司(原某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即某某)将座落于上海市某东新区周某镇康沈路1559-1563号的商铺房85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即某某公司)作为销售手机电讯场所;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06年4月17日至2011年4月16日;租赁费为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均为107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递增5%;付款方式为年租金每年分四次平均支付,且在承租前壹个月支付叁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本房屋二楼允许乙方转租,但不得做违法经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甲方缴付合同保证金30万元整(不计利息),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拖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达壹个月,则本保证金充抵违约金给甲方;本合同履行期满无任何纠纷,甲方在三天内归还乙方保证金30万元。 2006年7月9日,本诉被告某某公司(原某某公司)与本诉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甲方(即某某公司)将租赁某某的座落于周某镇康沈路1559-1567号的商铺房二楼450平方米转租给乙方(即某某公司)作为网吧,租赁期限为五年,即自2006年4月17日至2011年4月16日;租赁费为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均为3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递增5%;付款方式为押三付三,年租金每年分四次平均支付,且在承租前壹个月支付叁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 2011年3月8日,本诉原告向本诉被告某某公司发了一份回复:2011年3月2日我方收到贵公司公函。“公函”中提出续租事宜已超过我方2010年10月25日发出“函”中要约的时效和原合同双方约定“届满前三个月”的期限。我方视贵公司已放弃优先承租权。房屋租赁合同将于2011年4月16日合同履行期满,届时合同自然终止。请贵公司做到按时清场腾空房屋的相关事宜,双方共同努力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我方将于2011年4月17日收回租赁标的物。 2011年4月6日,本诉被告某某公司向本诉原告发了一份确认函:我公司与你在2006年10月12日签署位于南汇周某康沈路1559-1563号的房屋租赁合同。现该合同租赁期限即将到期,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并经你同意我司可将该房屋租期4月16日延期到2011年5月8日。同时我司在你书面确认本函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你 22天租金即75,593.00元(包括物业费)。在你收到本函后当日内请签字确认,若你未确认的,则我司视为你同意,我司将继续履行原合同。待我司正常经营至2011年5月8日,我司将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终止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5月8日交还房屋。同时,本诉原告在确认函上签名捺手印。 2006年1月17日,本诉被告某某公司向本诉原告支付房屋押金30万元,并按约向本诉原告付清了至2011年5月8日止的租金。 2011年5月8日,本诉被告某某公司将系争租赁商铺房一楼交还给本诉原告,本诉被告某某公司仍占用系争租赁商铺房二楼未搬离。 2011年5月10日,周某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当日上午10时许其因合同到期至位于周某镇康沈路1559-1563号收回其老板的房子时,与开设某年网吧的老板发生纠纷。 2011 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为收回系争租赁商铺房二楼,本诉原告丈夫张某安排数十人至租赁场所二楼,将网吧内的电脑、椅子等物品搬离网吧后装车运至其公司空房中(周某镇关岳西路151弄172号和174号,面积为130平方米)放置。期间,双方产生争执。后某某公司员工至周某派出所报案,随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对系争租赁商铺房大门进行了加锁。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解除了对系争租赁商铺房的封锁。现上述刑事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终结,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7月20日,在周某镇中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周某镇司法所的协助鉴证下,本诉原告对存放在周某镇关岳西路151弄172号、174号和系争租赁商铺房二楼的网吧相关经营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并制作了财产清单。2011年8月21日,本诉原告将系争租赁商铺房二楼的剩余经营设施设备搬运至关岳西路151弄172号、174号处存放。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8月2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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