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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该售假发票 触刑律法不容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27 11:52)     点击:346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郝某在府谷县长途汽车站准备出售非法制造的榆林市定额专用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非法制造的榆林市定额专用发票90本共4500份。

    被告人郝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郝某属于犯罪未遂,又是初犯、偶犯,加之其家庭生活困难需要被告人养家糊口,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郝某在府谷县长途汽车站准备出售非法制造的榆林市定额专用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非法制造的榆林市定额专用发票90本共4500份。其中500元面值的40本共2000份,面值200元的30本共1500份,面值100元的20本共1000份。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郝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多达4500份,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郝某在犯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情节,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评  析】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了赢取小利,铤而走险,最终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希望人们能以此为鉴,警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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