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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7-28 11:37)     点击:315
【案情】

  邓某受徐某雇请在其承包的京东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某日,邓某作业时被掉下的煤块砸断左手四根指头,造成粉碎性骨折。经协商,徐某答应支付一次性赔偿款12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给邓某。后因徐某未支付该款项,邓某找到煤矿负责人林某协商,林某要其找徐某解决。邓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京东煤矿支付该12万赔偿款。

【分歧】

  对于本案到底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合同纠纷,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邓某在徐某承包的京东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时受伤,徐某作为雇主无疑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京东煤矿与徐某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京东煤矿存在违法发包情形,其亦应对邓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邓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徐某、京东煤矿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虽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这一侵权纠纷引起,但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转化为合同纠纷,且邓某也是依据欠条主张经协商约定的12万元赔偿款,京东煤矿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不是本案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故邓某只能要求徐某给付该12万元,而不能要求京东煤矿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侵权纠纷的种类有很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都可以转化为合同之债。经双方签字确认,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当事人“禁反言”。邓某选择基于欠条就12万元的赔偿款起诉是他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对其意思表示予以尊重;尽管他拥有基于提供劳务者受害提起侵权之诉的另外一种选择,但是他没有这样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也有基于协商后的欠条起诉的,有的法官却还是把该类纠纷当作侵权案件来审理而不是合同纠纷。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带有法院职权审判思维模式的做法,在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当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包括当事人以何种法律关系为基点来起诉的选择。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不仅符合法院的被动裁判者角色,也有利于发挥私力救济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毕竟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扇大门。

  进一步探讨下去,如果当事人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对方当事人提出此事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调解协议或者欠条,这个时候法院应当审查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以及除调解协议之外,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其他救济而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例如在本案中,如果邓某将徐某、京东煤矿以侵权之诉起诉至法院,徐某以欠条作为抗辩,那么法院还应考虑京东煤矿是否应承担责任。再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果受害人以侵权纠纷起诉,肇事者拿出调解协议抗辩,那么法院应当综合审查该调解协议签订时,受害人是否已做伤残等级鉴定,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对于签调解协议时尚未发生而起诉时已经确定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等情况,再作出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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