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例分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8-09 10:31) 点击:324 |
【主要案情】2011年3月30日上午10时,白某路过王某家的拆房工地上,被突然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伤右脚,当时疼痛难忍,就坐到地上不能行走。据说受伤后白某自己花了2000多元进行了治疗,2011年6月份白某去府谷县电力医院拍了X光片,结果显示为骨折了,需进一步治疗。就向府谷县城郊派出所报了案,同年7月份,双方经府谷县城郊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白某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2000元结案,并且白某保证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与王某纠缠。后白某又去府谷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五跖骨骨折,后经保德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侧第五跖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休息期为60-120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60日。现白某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和鉴定,根据现法律规定,要求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23元,误工费11276.4元,护理费5638.2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3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0403.5元,鉴定费2700元,以上损失共计42741.1元。之前双方虽然经府谷县城郊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显示公平,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白某路过王某的旧房拆房工地,被突然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伤右脚,但被告当时问白某受伤没有,如受伤就去医院看,白某当时说没事,并且当天下午自己瞪着三轮车把家搬到了新组的房子。白某当时未去医院治疗,亦未住院治疗,只是去药店自己买了一些药费用。2011年6月份白某去府谷县电力医院拍了X光片,结果显示为骨折,需进一步治疗。就向府谷县城郊派出所报了案,同年7月份,双方经府谷县城郊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白某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2000元结案,并且白某保证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与王某纠缠。2011年8月2日,白某又去府谷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五跖骨骨折并花去医疗费123元,后又经山西省保德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白某因故致伤,为十级伤残,休息时间为60-120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60日。现原告因显示公平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42741.1元。 【审理结果】本院认为,白某在路过被告的拆房工地时被砖块砸伤右脚是事实,但白某当时并没有异常情况,时隔四个以后,又持府谷县电力医院的X光片以右脚骨折为由到府谷县城郊派出所报案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经府谷县城郊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城郊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胁迫白某,故不存在显示公平。白某提供的陕西保德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其参照标准不是《人体伤残疾病程度鉴定标准》,且赔偿标准参照的是上海市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案件事实,因此不予采信。白某提供的府谷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虽然可以证明白某被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第五跖骨骨折的事实,但骨折一事已在府谷县城郊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中予以赔偿,故白某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于法无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元,依法予以免收。 【案件评析】在本案中,原告白某右脚骨跖骨折受伤与被告王某拆房一事,有因果关系,白某是一位体弱多病的七旬老人也没有经济来源,从受伤后一直未曾住院治疗,只是去药店自己买了一些药费用,虽然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第五跖骨骨折的事实,但此事已在府谷县城郊派出所的调解的方式给予赔偿。至于鉴定标准能否该采用上海市的赔偿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所以,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白某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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