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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王丙、王丁诉江某某继承纠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8-09 10:31)     点击:173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王某某向红兴隆农垦法院双柳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江某某离婚,撤销赠与江某某两处楼房、家用电器、军功章等财物的行为。2013年7月25日,在该案审理期间王某某病逝于北京,王某某的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王丙、王丁申请参加诉讼,要求撤销王某某对江某某的财产赠与,分配两处楼房和24万多元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费等。

    王某某,男,1925年3月15日出生,17岁入伍,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曾经5次负伤,立过7次大功,获得奖章、勋章13枚,多次被部队评为战斗英雄,复转后留在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工作,被农垦总局授予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红兴隆管理局博物馆展有其照片及英雄事迹。王某某早年丧偶,2004年5月,经人介绍与67岁的江某某相识,于2004年11月登记再婚,双方婚后相互扶持,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个人出资购买了两处楼房。2008年,王某某将其中一栋85平方米的楼房赠与给江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3月,王某某被诊断为癌症。2013年4月,王某某在去北京看病前写下对财产的处理意见,将另一栋80多平方米的楼房、家用电器及军功章等财物赠与江某某。在北京治病期间,王某某及其子女因医疗费用等问题与江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调解方法】

    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是通过欺骗、趁人之危等手段骗取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赠与财物行为应当撤销;被告方认为多年来自己对王某某细心照料,王某某赠与楼房、家电等财物属于自愿行为,且赠与的第一栋楼房已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坚决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为遗产分配各执已见,互不让步,并多次到法院反映情况,希望法院支持自已的诉辩主张。

    鉴于王某某英雄人物身份的特殊性,本案调解结案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双柳河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并邀请了当地具有社会威望、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协助调解,均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案件未能调解成功。为有效化解纠纷,在第三次开庭前,案件主审法官与法院业务庭经过研究商议,确定了新的调解思路并付诸实施。

    一是抓住调解心理,让当事人听得进话。根据多年的审判调解经验,基层法庭多次调解无果的案件,若有法院法官在场参与调解,当事人会觉得自己的案件受到重视,从而弱化或消除抵触情绪,愿意予以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往往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第三次庭审时,法院民庭派员全程旁听,并在庭审后与合议庭法官一同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再次阐述案件调解和判决结果的利弊,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果然开始缓和,可以平静地坐下来接受法庭调解。

   二是坚持调解原则,让当事人看得清事。坚持把办案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疏导思想、化解矛盾上,寻找“法、理、情”的调解结合点、平衡点,是多年来红兴隆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坚持的原则,本案也把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为调解的前提。针对双方主要争议的两栋楼房所有权焦点问题,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将争议财产计算清楚,使当事人更加清楚明确争议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归属。

    三是把握调解时机,让当事人动得了心。善于观察和发现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细节,激发其内心柔软的真实情感,把握好心理变化的有利时机,调解工作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之女一直仍对原告尊以“大哥、二哥”的称谓,即以此话题为调解切入点,劝解当事人要目光长远,金钱有价情无价,老人虽已逝,亲情要长存,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才能使生者抚慰,逝者安息。通过真情调解,双方当事人回忆起与王某某、江某某共同生活的曾经岁月,都非常动情几度落泪,场面感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栋楼房、7枚军功章、按摩床等财产归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抚恤金、伤残金等归被告。

   【调解意义】

    本案因王某某与江某某的离婚诉讼而引发,相继涉及了离婚之诉、撤销之诉及继承之诉等程序,以及王某某英雄人物的特别身份。红兴隆农垦法院能准确把握案情特点,正确选择调解方式,成功调解结该案,笔者认为有着诸多的现实意义。

    一是本案审理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作为离婚案件审理中,因一方当事人王某某去世,导致离婚之诉终结,王某某的子女作为继承人申请参加撤销赠与之诉,审理明确财产性质后,还要对财产进行处理分割,又引发了继承诉讼。该案的成功调解可以说是“审一案,结三案”,既节约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又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符合新形势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司法为民要求。

   二是涉案当事人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的王某某老人具有多重先进人物身份,既是为新中国立下功勋的战斗英雄,又是开垦建设北大荒的劳动模范,其先进人物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若因身后财产处理不当,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调解,较好地维护了其身后形象,也充分体现出法院对老一辈革命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

    三是本案案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当事人王某某与江某某再婚后,两人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其在年近90岁身患重病情况下提出离婚,且不到一个月即去世,离婚是否真正出于本人意愿已无从查证,不能排除其子女担心财产外落、双方系再婚等相关因素。一件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由此演变为继承纠纷,其实折射出当今社会人们金钱观念至上,亲情关系淡漠的一种不良心态,在案情的特殊性中又反映出一种普遍性。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不断提高,遗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大幅增加,合法与不合法的继承人面对数额可观的遗产,不再秉承中国古老的“孔融让梨”精神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优良传统思想,传统道德观念逐渐沦陷,要求取得继承利益的愿望更迫切,遗产争夺已成为产生家庭纠纷的主要导火索,最后涌入法院,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案的成功调解,在有效化解家庭纠纷,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对引导和教育当事人增强家庭亲情观念,理性处理家庭矛盾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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