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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盗窃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14 11:15)     点击:218
[案情]

  2010年12月11日19时许,村民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送鱼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受伤,路人江某发现后报警。19时20分许,韩某发现李某趴在路边的草丛中,车灯亮着,车钥匙呈开启状态,即将摩托车偷走。接警7分钟交警赶到,因寻找不到现场离去。次日早7时许,交警再次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李某已死亡,尸检认定其系因右侧胸腔大出血死亡。事发第三日李某尸体火化,韩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1月18日,李某家人以韩某盗车行为延误了李某救治时机为由起诉要求韩某赔偿各项损失31.8万元,同年5月18日经法院调解,达成韩某赔偿10万元的协议。

  [评析]

  本案中,李某尸体已火化,失去了鉴定死亡时间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韩某盗窃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过错问题。我国法学理论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本案中,盗车行为提升了李某的危险状态,体现在车祸现场的显著标识——摩托车消失。这让人难以发现车祸受害人。盗车行为是一种先行行为,韩某因该行为而负有消除危险、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关于因果关系问题。就本案而言,韩某的盗车行为,改变了事件发展的正常形态,是导致异常结果的异常社会行为。该行为的介入,导致李某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可能性丧失。韩某行为(包括不作为)与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也就是说依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韩某行为作为李某死亡的原因并不异常、并不罕见。这种不异常、不罕见的因果关系判断,就是相当因果关系判断。“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也认同了相当因果关系说,成为通说。”因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韩某行为与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调解被告给予赔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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