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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进行“十点半”,是诈骗还是赌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15 10:41)     点击:232
【案情】
    2007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请被害人韦某吃饭。席间,被告人梁某提议用扑克牌以发“十点半”方式喝酒,继而以此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韦某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做庄。韦某在将身上仅有的1000元赌输后,即与梁某借钱作赌资。当日20时许,韦某与梁某一起取款8000元后返回酒店继续赌博。最后,韦某除将其的9000元赌输外,还写了欠梁某现金六万元的借条给梁某。同月15日,梁某到韦某家追款时被抓获。

【审判】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与他人就餐中提议用扑克牌以发“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应视为其组织,且参赌人员为三人以上,赌资累超过五万元,其行为属“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根据相关法律,以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梁某违法所得予以追邀。

【法理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赌博诈骗,是指以形似赌博的行为,输赢原本没有偶然性,但行为人伪装有偶然性,诱使对方参与赌博,从而不法获取对方的财物。对于赌博诈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3月21日《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对于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本案被告人梁某请被害人韦某吃饭,席间进行赌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某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的手段赢取被害人的钱财,他们的赌博仍然存在赌博所具有的特性,即输赢的偶然性。被告人梁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即被告人梁某实施欺骗的行为,被害人韦某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梁某以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的手段赢取被害人的钱财,构成赌博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也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对于聚众赌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本案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与他人就餐中提议用扑克牌以发“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应视为其组织赌博,且参赌人员为三人以上,赌资累超过五万元,其行为属“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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