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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王某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17 11:20)     点击:234
案例:王某下班回家,骑车经过一条小巷,突然被一物砸中,头破血流,治疗花去1500元。经查,是李某阳台的花盆掉落,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问题:

    1、开庭当日,李某在去法院的路上突然晕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因此未能到庭。对此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庭审中,李某称他与妻子每天上班前总是将花盆搬到阳台里侧,不可能掉下去;王某被砸中时,李某与其妻均未下班回家。对此,应由谁负举证责任?

    3、诉讼中,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答应协议达成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1200元钱,王某撤诉。王某撤诉会引起什幺法律后果?如果李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执行依据、当事人之间和解协议的效力,撤诉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法律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等。

    1、《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⑴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⑵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⑶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拳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⑷其它应当延期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李苛在开庭日去法院的路上突然晕倒,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李某不能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2、《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⑴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⑵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⑷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附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⑹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否认是自家的花盆砸中原告王某,因此,应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规定,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第一,终结诉讼程度,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终毕;第二,诉讼费用由原告王某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217、218条和第268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2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二是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和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三是人民法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可见,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王某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这也是王某撤诉的法律后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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