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谈帮工人的责任承担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17 11:25) 点击:435 |
【案情简介】王甲系一自卸货车车主,该车平时一直由王甲本人驾驶。2009年11月15日王甲让其朋友王乙开车送货,未支付王乙报酬。王乙驾驶车辆行至立交桥时,操作不慎,致车厢升起,造成原告某广告装饰公司广告牌损坏。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王乙违反操作规范,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与王乙共同赔偿原告公司广告牌经济损失18000元。本案中,王甲作为该车车主,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至于王乙的责任承担问题,则要弄清楚王乙的行为性质,是雇员还是帮工人,王乙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这则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下面笔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评析】 本案涉及到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双方约定,一方按指示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之关系。雇佣关系主要体现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即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示范围内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之特点主要在于:(1)雇佣之意思表示,即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2)以提供劳务为内容;(3)提供劳务之有偿性,即受雇人只要按雇主之意思提供了劳务,无论是否产生雇主所期望之结果,受雇人均有权要求雇主给付报酬。(4)受雇人得按雇主之指示提供劳务。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关系。其中至为重要的,是后两项内容,其决定着事实上雇佣关系之存在与否。 帮工活动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通俗之理解,帮工即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活动最本质之特点即为他人提供劳务无偿性。无偿性,即提供劳务不给付任何形式报酬,也不以任何形式给付报酬,最根本上双方没有形成给付报酬之意思表示。但同时应当注意,帮工关系中,帮工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主观目的并非追求经济价值,而是出于道义、情感等方面的因素,一般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人际关系,是互助互帮之关系,此种关系之形成一般应具有一定友好关系之基础。 本案中,王乙基于朋友关系,临时为王甲提供劳务,且未收取任何报酬,故王乙属于帮工人。关于帮工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对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同样适用。即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乙的行为显然不是故意行为,那能否认定其行为为重大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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