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者未能相互照顾是否对酒友受伤承担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18 10:45) 点击:377 |
【基本案情】 原告冯 被告张、刘、张 2010年10月3日,被告刘某领原告王某及赵某一起到被告张某家中喝酒,后被告李某也过来与他们一起喝酒。四人将二斤白酒全部喝完,赵某未喝酒。由于被告张某家所架楼板两侧没有栏杆,加之天黑看不清,原告王某酒后意识不清,不慎从该通道摔下,随之被赵某、李某等送往延大医附院救治,后被评定伤情为八级伤残。2013年3月18日,宝塔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王某的损失,共计356038.72元。其中由被告张某赔偿15%为53405.8元,由被告李某赔偿10%为35603.8元,由被告刘某赔偿15%为53405.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负。 【审判】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意识不清,是其从通道侧面摔下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具有重大过失,自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在自家三楼卧室和大路之间用两块楼板架设过桥通道,而两侧未设置挡墙或栏杆,也无照明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张某在原告王某通行时未进行制止或提醒,同时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一同喝酒,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之间就有互相照顾、注意对方安全的义务,故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明知过桥通道两侧未设置挡墙或栏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仍然带原告王某通过,同时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一同喝酒,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之间就有相互照顾、注意对方安全的义务,故李某对原告王某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刘某将原告王某带到被告张某家中一同喝酒,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之间就有相互照顾、注意对方安全的义务,故刘某对王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赵某与原告王某及三被告共同喝酒,虽然其没有喝酒,但在与原告王某一同走出被告张某家,对喝过酒的原告王某就有相互照顾、注意对方安全的义务,故赵某对原告王某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原告王某放弃对赵某主张赔偿的权利,故赵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本案审判的关键点就在于确定“酒友”对原告王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从而确定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有认定原告的同桌“酒友”对原告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法院才能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那么如何认定“酒友”对王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呢?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行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本案中张某、刘某、李某与受害人王某共同饮酒后,在明知王某已大量饮酒的情形下,没有尽到互相照顾、注意对方安全义务,致该事故发生。由此可见,张某、刘某、李某三人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失,应当对王某酒后发生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原告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大量饮酒行为均有完全的判断能力而仍然为之,其本人也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刘某、李某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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