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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等于缺乏罪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0 10:57)     点击:319

案件回放
    王某平诉称,2010年9月以来,王某杰多次在市司法局及劳教所、黄冈电视台等公开场合散发含有侮辱、诽谤言辞的传单,严重侮辱了自己的人格、损害了名誉。此外,王某杰还捏造事实,无端侮辱和诽谤王某平已故的母亲。
    王某平以王某杰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为由,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黄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杰构成侮辱、诽谤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王某平的起诉。王某平不服上述裁定,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指令其受理本案,并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王某杰。
    根据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缺乏罪证”指的是缺乏指控被告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基本证据,若自诉人能提交被告人可能触犯相关罪名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经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一般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不能以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某平提交的寻人启事、公开信、亲属求助书等材料能初步证实王某杰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至于王某平提交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王某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则属于实体审判程序处理的问题。故黄冈中院依法撤销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指令黄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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