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游戏打闹致伤 ,法律责任谁负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0 10:58) 点击:347 |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15日,程某、夏某及其他一些小朋友一起玩一种名叫“一、二、三,没有人”的游戏,程某在逃避追捉时,被夏某绊倒,致右手尺桡骨骨折。经红安县人民医院检查后,程某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20557.45元。程某诉至武穴法院,提出由夏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一审认为,程某在游戏过程中被夏某绊倒致伤,应认定夏某的主要过错,因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夏某辉承担,遂判决夏某的监护人夏某辉赔偿程某的经济损失65738.91元。 夏某辉不服一审判决称,夏某与程某在案发时分别为8岁和12岁,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相关判断能力上,程某能力强于夏某,夏某只应承担小部分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官点评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与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双方之间的行为能力来判断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无法律依据。且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亦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夏某辉承担程某经济损失的70%并无不当,故市中院判决驳回夏某辉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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