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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安吊篮致人伤 依法担责判赔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0 10:59)     点击:269
超市违规安装吊篮,人货均载,二楼坠落致人伤,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依法赔偿。
2013年2月17日下午,原告江某前往麻城市某超市办理所供货物退货,在二楼清点完货物后,江某将所退货物搬进该超市运货吊篮内,本人亦乘坐吊篮下楼。吊篮在下行过程中突发故障坠落,致使江某左跟骨骨折,被送至医院治疗。江某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江某遂以该超市业主为被告诉至法院。
麻城市法院三河口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查明,被告陈某系该超市经营业主,该超市安装的吊篮使用前未经相关部门质检。事故发生时超市吊篮正处于试运行期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无专人看管理,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法庭还针对超市安装吊篮是否有特别规定等专业性问题,专程前往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案件在经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调解无效情况下,法庭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果断作出决定,在判决书中,详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第3·1、第4·4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第8条,从该超市安装的载货吊篮是简易升降机,属一种起重机械不得载人运行,以及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等规定,重点阐述分析被告陈某作为超市的经营业主,在该超市用于运载货物使用的吊篮未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情况下,试运行吊篮,且在试运行过程中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派专人看管等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江某能够坐上吊篮并受伤致残,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江某违反“简易升降机不得载人运行”规定,乘坐吊篮导致此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某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61449.75元。
案件公开宣判当日,原、被告在认真仔细阅读判决书后,表示通过判决书中的法律释明,明白了各自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五日后,被告陈某就主动找到原告江某协商履行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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