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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上销售假冒“安利”商品,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3 11:07)     点击:428
【案件回放】
    丁某、戴某原系情侣关系,两人原先一直开设淘宝网店,销售保健品。2010年初,两人结识了河南老板小林,并从小林处购买了部分“安利”商品出售。见销售情况尚可,两人便再次联系小林,希望能多进一些“安利”产品销售。小林怂恿两人购买假冒“安利”商标的商品,对他们说,假冒的商品进价低,更赚钱。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两人便从小林处购进了大量假冒“安利”商标的商品,包括蛋白粉、维生素、铁质叶酸片、深海鲑鱼油胶囊、小麦胚芽营养胶囊、钙镁片、倍力健及雅蜜润肤露、丽齿健多效含氟牙膏、丝婷洁净调理二合一洗发露等产品,并通过开设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2010年4月,戴某的妹妹张某加入参与销售,同年10月张某的丈夫郑某也加入,在网上从事售假活动。
    2011年6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并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假冒“安利”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3015元。经查证,2011年3月至5月,四名被告人先后销售假冒“安利”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044元。最终,普陀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丁某、戴某、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以案说法】
问题一: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告人丁某、戴某、郑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问题二:四名被告人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应如何处理?
四名被告人被当场查获的涉案商品尚未销售,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这些假冒的安利商品应当予以没收。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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