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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遭辱骂儿将人打成重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27 12:01)     点击:350
【案件回放】
    小薛初中还未毕业,就随着母亲一同来到上海打工,母子两人在同一家公司里工作,小薛是公司的员工,母亲则在食堂里打工,母子两人互相照顾,虽然日子不宽裕,倒也不乏幸福。
    2011年年9月的一天早晨,小薛的母亲正在食堂忙着帮助员工提供早餐。这时,公司里的一名员工小荣过来打豆浆,由于食堂里的豆浆是免费供应的,小荣一下子打了很多。小薛的母亲便制止小荣,让他不要打这么多,以免其他员工喝不到。小荣回答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喝,是帮同事带的,两人为此争执了起来,期间,小荣和他的同事小李一起辱骂了小薛的母亲。小薛的母亲被骂,自感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一时情绪低落,甚至想辞职。小薛听说母亲跟人吵了架,火气一下子冒了出来,便叫上了自己的朋友小朱,一人拿了一根铁棍,跑去食堂质问小荣和小李,双方又争吵了起来,继而发生殴打。小薛和小朱拿着铁棍分别殴打了小荣、小李的头、腹等部位,致使小李脾脏破裂伴腹腔积血,后脾脏被切除;小荣头皮裂创,躯干及肢体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小李构成重伤,小荣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小薛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小薛和小朱的家属分别各自赔偿了小荣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又分别各自赔偿小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案说法】
问题一:两人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告人小薛、小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处罚。
问题二:应对两人如何量刑?
被告人小薛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两人的家属又帮助赔偿了被害人因身体损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两人酌情从轻处罚。从挽救、教育青少年罪犯出发,最终,普陀区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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