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名登记结婚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30 10:53) 点击:260 |
【案情】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2008 年8月,马某、王某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马某的父母知道后以马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极力阻止。2009年11月,王某为达到结婚目的制造 一张署名为“沙某”的假身份证,并以沙某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照片为马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纠纷,2010年4月15日马某以王某使用 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证,且马某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审判】法院立案后,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即对马某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评析】 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如下: 1、 马某与王某的结婚行为属于“假名登记结婚” 问题。所谓“假名登记结婚”是指一方使用虚假名字或第三人的名字与他人登记结婚。假名登记结婚的人起诉离婚 的,按照下述原则处理:首先告知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未予更正,可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行政诉讼;如果 当事人通过以上途径均不能有效解决登记错误的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纳入民事诉讼。如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案中马某对婚 姻关系的假名登记未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故法院按照同居关系纳入民事诉讼,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九条规定,法院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第十条、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规定。假名 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法院裁定按自动撤 诉处理而不必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马某与王某虽然持有“合法结婚证”,但结婚证上是沙某的名字,等同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马某与王某应属同居关系,马某与王某办理的结婚证实际上证实的是王某与沙某(假设真实存在)才是“夫妻关系”,若沙某认为王某与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姓 名权和婚姻权,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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