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对假名登记结婚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30 10:53)     点击:260

【案情】

    原告马某。

    被告王某。

    2008 年8月,马某、王某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马某的父母知道后以马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极力阻止。2009年11月,王某为达到结婚目的制造 一张署名为“沙某”的假身份证,并以沙某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照片为马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纠纷,2010年4月15日马某以王某使用 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证,且马某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审判】法院立案后,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即对马某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评析】

    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理由如下:

    1、 马某与王某的结婚行为属于“假名登记结婚” 问题。所谓“假名登记结婚”是指一方使用虚假名字或第三人的名字与他人登记结婚。假名登记结婚的人起诉离婚 的,按照下述原则处理:首先告知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未予更正,可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行政诉讼;如果 当事人通过以上途径均不能有效解决登记错误的问题,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纳入民事诉讼。如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案中马某对婚 姻关系的假名登记未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故法院按照同居关系纳入民事诉讼,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九条规定,法院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第十条、十一条分别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规定。假名 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法院裁定按自动撤 诉处理而不必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马某与王某虽然持有“合法结婚证”,但结婚证上是沙某的名字,等同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马某与王某应属同居关系,马某与王某办理的结婚证实际上证实的是王某与沙某(假设真实存在)才是“夫妻关系”,若沙某认为王某与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姓 名权和婚姻权,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841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