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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学生宿舍盗窃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09 11:41)     点击:483
案情:
    2012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翻越玉林市某高中的围墙进入到男生宿舍楼,趁学生熟睡之际,窜入一学生宿舍,将学生万某放在床头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电池一块盗走,之后,被告人何某又分别窜入该宿舍楼另两间宿舍,盗走了学生宁某的索爱手机一部及学生黎某挂在床头的纸袋(内有现金5.5元、读卡器、内存卡各一个、饭卡一张),被告人何某在其他宿舍行窃时,被学生及时发现并抓获。经估价,两部手机共计1300多元。

    评析: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学生宿舍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因为学生宿舍是学生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不是单独的户,因此,不属于刑法上的“入户盗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户”的法律含义,但实践中对“户”的理解上仍有争议,本案就是一例。要成立“入户盗窃”,首先要把握好“户”的特性,刑法中关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户”,笔者认为,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独立空间,二是固定而有久住意思的居住,三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因此,对于“户”,可以理解为是公民用于家庭生活固定的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独立空间,本案中的学生宿舍,其主要的功能是学生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不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独立空间,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内容,更没有久住的意思,所以,不应被认定为“户”,因此,本案不构成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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