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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实际使用人如何担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10 11:47)     点击:346

明知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向其出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唐国秦驾驶被告唐广军所有并在被告阳光财保桂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桂H3B077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唐广军从全州县城往白宝乡行驶至全赤线2公里+800米处路段时,与对向由唐建平驾驶并搭载原告及唐玲芳的桂H3G196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及黄强莲和被告唐国秦、唐广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国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时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本案中,唐广军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然向其出借机动车,唐广军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唐广军作为车辆出借人并非控制机动车的一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借用人唐国秦在本案借车法律关系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唐 广军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唐国秦赔偿,唐广军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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