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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汉起诉离婚 妻子请求扶养费获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10 11:47)     点击:233

近日,荔浦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韦某出生于1935年,年届八旬,本该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年纪,却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以与65岁的妻子孙某感情不和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查,原告韦某与被告孙某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婚前有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双方婚后经常争吵、打闹,并长期分居生活。韦某是企业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孙某是农村户口,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由于年岁已长,劳动能力下降,生活非常困难。被告孙某同意与原告韦某离婚,但请求原告支付扶养费。原告以被告有三个成年子女提供赡养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扶养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孙某无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而韦某为被告孙某的丈夫,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有扶养能力,应对原告尽扶养义务。被告的子女对被告的赡养义务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原告免除扶养义务的理由,故对原告认为被告的子女已对其承担了赡养义务而不需支付扶养费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韦某应支付10000元扶养费给被告孙某。

文章出处: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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