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残九旬老妪 法院判赔十余万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9-18 11:25) 点击:295 |
1月23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受伤致残的94岁罗老太太获得10万余元的赔偿金,这位近百岁老太太赢得了应得的合法权利。 2013年10月20日8:30,陆州恒驾驶自己的轿车由那坡县镇玉街往人民公园方向行驶,碰撞到早起晨练的罗老太太,造成罗老太太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那坡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陆州恒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老太太不负责任。当天,罗老太太被送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全身多发伤:左侧股骨下段骨折、左侧外踝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2、重度骨质疏松症;3、低蛋白症;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罗老太太住院28天后出院,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右上肢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下肢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住院期间,陆州恒为罗老太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其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强险,各方因赔偿金数额问题达不成协议,罗老太太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陆州恒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由陆州恒负全部责任,故陆州恒应赔偿罗老太太由于该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合法损失。但陆州恒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强险,故应按交强险分项计赔的原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32627元,两项合计42672元,陆州恒赔偿罗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万余元。因此,遂依法判决陆州恒及保险公司共赔偿罗老太太全部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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