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复婚再起诉 法院判决驳诉求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9-22 11:08) 点击:276 |
近日,炎陵法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9月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协议离婚。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0月登记复婚,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某。复婚2年多的王某因家庭琐事再次与李某发生争执,一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原、被告于2009年3月到炎陵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并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并自愿到炎陵县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且复婚后生育小孩,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只要原、被告真诚相处,多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炎陵县法院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