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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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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纺织公司有一批布需要装车出售。2015年1月8日上午8点左右,汪某带了谭某等装卸工前来装布。因每卷布较重,受害人谭某开了一辆停放在厂区附近属被告赵某所有的叉车将布从地面升高到汽车的货箱位置,再由其他工人将布装到汽车上。当天约9时左右,谭某驾驶的叉车因电线脱落导致熄火,谭某就叫被告汪某搭火继续启动,自己则站在叉车的前面。由于叉车没有挂在空档,被告汪某将线路搭通后叉车往前行驶,将谭某挤在叉车与装货的汽车之间,谭某受伤后当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未经过驾驶叉车的专业技术培训,违规采用搭电的方式启动叉车,导致叉车失控;谭某也未经过驾驶叉车的专业技术培训,违规驾驶叉车,自身不注意安全,站立至叉车左前端,上述原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某纺织公司在被告汪某等人装货的过程中应注意而未注意被告汪某、受害人谭某是否具有驾驶叉车的资格,存在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赵某将叉车停放在厂区,提供他人用作装卸货物的工具,获取一定的利益,但没有尽到对车辆使用的管理义务,默许谭某违规驾驶叉车作业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受害人谭某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某纺织公司承担40%的责任,被告汪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赵某承担10%的责任。三方被告共承担89.6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的当事人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漠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企业主不注意开车人员是否经过驾驶培训,装卸人员违规操作叉车,叉车所有者只收取费用,忽视安全管理,多种因素的交织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