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未写明利率的借条如何计付利息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14 11:26)     点击:256
【案情】

  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0000元(一年内不计息)今借人刘某 2014年3月18日”,原告陈述自己实际出借本金为10万元,另外的3万元是双方约定的一年利息,系被告刘某自愿先行写入借条中。

  【分歧】

  审理中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庭审中承认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属于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法院应予认定,故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另外3万元为借期一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借期一年内的利息支持为2400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对被告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金认定10万元,一年内利息认定24000元,理由和第一种意见阐述的相同。但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上不同,法院应该向原告释明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按照期内利率计算,也就是以年利率24%计算,如原告主张了,那逾期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宜释明,原告承认本金10万元,属于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借条上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种意见认为:借条是书证,在无其他证据推翻情况下应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为借款本金,借条上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故应判决偿还借款13万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刘某虽未到庭应诉,但法院仍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予以审理案件,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庭审中陈述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相对于借款本金13万元来讲,这属于对其不利的自认,法院由此予以认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另3万元为约定利息,即认定利息利率为24%。如果释明后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等于原告承认本金10万元是对其更有利的自认了,何况这不是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上的释明,而是教原告如何更有利的计算利息。相对于原告的陈述来说,借条是书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能推翻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为借款本金,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84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