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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债权超时效 诉讼请求遭驳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0-18 12:06)     点击:197

由于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韦某荣支付铁管、配件租金和经济损失共7800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依法驳回。201569日,随着15天的上诉期结束,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076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6米铁管250条、1米铁管200条、十字扣1075只、活动扣179只、排口218只,按市价出租,押金2000元,每月租金120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增加租赁2.5米铁管55条、3米铁管26条、3.5米铁管2条、4.5米铁管2条。租期为2007615日至20071015日共4个月。双方于200710月下旬结算时,被告在《租赁合同》上书写结算内容,载明被告欠原告铁管、配件的租金和损失共7800元(第一批租赁物租金:1200/x4个月=4800元;附加租赁物租金1000元;租赁物损失2000元)。2015215日,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7800元时,被告表示已付清结算款,收据需其整理其已故丈夫遗物后才能回复。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良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对于被告须于何时向原告支付5800元(7800元减去2000元租赁物损失)租金的履行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而属于租金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同时,由于原告与被告的租赁期间是4个月,不满一年,被告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向原告支付5800元租金。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5800元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自双方的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结算的次日起算,即自200710月下旬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2000元租赁物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原告在向被告主张5800元租金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一并向被告主张2000元租赁物损失,故2000元租赁物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自双方的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结算的次日起算,即自200710月下旬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原告主张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其主张的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其于2015215日直接向被告主张、于2015324日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的7800元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良庆区法院不予以采信。同时,原告主张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只提供了2015215日的谈话录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良庆区法院认为其主张的7800元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辩解原告一直以来没有向其主张债权,即便原告于2015215日直接向其主张、于2015324日提起诉讼向其主张的7800元债权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良庆区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良庆区法院认为原告于20153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7800元债权,但由于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主张的7800元债权不再受到法院保护。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7800元债务,被告可自由决定是否愿意向原告支付,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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