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逃逸 保险人不当然免责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10-18 12:07) 点击:180 |
5月13日,青秀区法院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某客运公司为其下属分公司的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免赔。保险期限内,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死亡的保险事故。陈某车上的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通知保险公司,随后陈某逃离现场且为逃避刑事惩罚拒绝公安机关到案处理的要求。客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陈某肇事逃逸为由拒赔,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责任免除条款中载明的“逃离事故现场”之前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并非只要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即绝对地发生保险人免责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已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派人到场查勘,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是知情,即便陈某逃离现场且为逃避刑事惩罚拒绝公安机关到案处理的要求,该行为不会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客运公司支付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保险人设置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是敦促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得到确定,这样亦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青秀区人民法院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