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酒驾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0 11:20) 点击:186 |
陈某是容县某家具厂的叠板工。2013年4月14日18时40分左右,陈某在做完当天的工作和清洗自用物品后走出车间的时候,在车间的通道内(离车间门口约2米处)不幸被厂内正在倒车的叉车车尾碰撞到双脚,造成双足受伤。当日陈某被送到容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左内外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右踝皮肤挫裂伤并缺损,右足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第1、2、3、4趾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第1趾屈趾肌腱离断伤。经陈某申请,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陈某为工伤的认定。 容县某家具厂认为陈某是在下班回家后又返回厂里进入车间时受伤的,不是因公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受伤。因此适用的法律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 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认为本案的证据本案的事实与被告作出的5031号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一致。陈某的伤情与查明的事实相吻合,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陈某为工伤的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而原告提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法驳回了原告容县某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