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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餐厅吃饭,电车丢失谁来买单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0 11:24)     点击:279
案件回放:原告陈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到被告钟某所经营的餐厅处就餐,将该电动车停放在被告钟某餐厅门前后,当晚消费33.6元。原告陈某用完餐后到门前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后,随即报警。目前该车辆被盗案尚在侦破过程中。原告陈某因向被告钟某索赔未果,诉至玉林市玉州区法院。

  被告钟某在餐厅门前张贴有一告示,内容是:“温馨提示,本停车场免费为到店消费客人提供,请妥善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如有物品遗失、车辆丢失、刮花等,本店概不负责。”被告钟某餐厅门前为公共停车位及人行道,该公司并没有自己的停车场。

  争议焦点:消费者到餐厅消费,经营者是否应为消费者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并保证车辆的安全;餐厅门前明确告知,该餐厅仅提供餐饮服务,对于客人的贵重物品或车辆均不提供保管服务,是否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存在“不公平、不合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原告陈某主张到被告钟某餐厅就餐,被告钟某就应为其提供安全的停车场,并保证车辆的安全,是对《消法》的误解;《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仅指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的服务行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

  在餐饮服务中,经营者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是否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是经营者根据自身所提供的服务水平、消费档次等多种因素决定。餐饮行业也会根据餐饮企业的硬件和软件设备确定餐饮企业的档次。

  本案中,由于被告钟某的服务档次不高,被告钟某根据自己的服务档次,在餐厅门前明确告知,该餐厅仅提供餐饮服务,对于客人的贵重物品或车辆均不提供保管服务,该告示对消费者并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也未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在该餐厅明确告知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此处消费,也可选择到他处消费,因此,原告陈某主张其到被告钟某处消费,并按被告钟某的工作人员指示停放车辆,双方就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证据不足。被告钟某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温馨提醒:如果长时间离开车辆,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最好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监管、摄像监控的停车场,勿贪一时方便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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