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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孩子能否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6 10:08)     点击:285
王X有一子张X和一女张X,张X2008年娶妻帅X,张X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帅X已经怀孕七个月,王X因受不了打击,抑郁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于是张X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的遗产,帅X主张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点:张X虽然死亡但他应获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帅X腹中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二种观点:张X已经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帅X腹中孩子还未出生,并且能否顺利出生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进行代位继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继承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定的胎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已经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帅莉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继承其祖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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