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随母亲姓引起的纠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1:11) 点击:313 |
【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5年10月结婚,于2006年10月生育一女儿,在女儿刚满月时,双方闹夫妻矛盾而分居,孩子随母亲王某生活,在双方分居前双方给孩子起的名字叫张小某,分居后王某为孩子报户口时给孩子起的名字是王小某,在孩子一岁时张某诉王某离婚,同时要求王某将孩子名字变更为张小某。王某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将孩子姓名变更为张小某。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认为,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双方已经为孩子起好名字并报了户口,那么任何一方就不得随意更改孩子的姓氏,除非孩子成年了,其自己要求修改。在本案中,双方最初仅是口头约定孩子叫张小某,但并没有按此名报户口,王某完全可以否认最初约定,而坚持孩子随自己的姓氏。 【判决】 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孩子随母姓,依然叫王小某,判决驳回张某的该项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为孩子报户口时给孩子起名王小某,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判决维持原判,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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