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写下的精神赔偿费欠条是否有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02 10:55) 点击:209 |
案情简介: 1999年高先生与尹小姐相在朋友的聚会上相识,当时尹小姐已离婚。双方互有好感,可谓一见倾心,私下里频繁接触,最后到同居的地步。认识之初,高先生说是正面临离婚困惑,尹小姐信以为真,因感觉高先生对自己很好,心想他离婚是早晚的事,高先生也信誓旦旦地承诺尽快办理离婚事宜。后双方一直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子,名高小某。其户口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生育孩子后,尹小姐一直要求高先生尽快办理离婚手续,然高先生总是各种理由推拖,而尹小姐也认为双方已经生育儿子,感觉一张结婚证已经不太重要,重要的是高先生对自己好就成。慢慢地,尹小姐催促高先生离婚的次数越来越少。 2011年春天,尹小姐隐约感到高先生最近的表现有些反常,感觉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一次,尹小姐偷偷跟踪了高先生,果然看到高先生跟一女人在公园约会。尹小姐非常生气,心想怪不得高先生不跟自己结婚呢,原来另有想法。因为此事,双方闹得很不愉快,感情逐渐破裂。2011年6月双方签定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约定高先生一次给尹小姐精神补偿费50万元,并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给尹小姐另行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尹小姐、儿子高小强精神补偿费50万元。 双方解除同居后,高先生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对50万元欠款并未支付,且一度拖欠孩子的抚养费。尹小姐一气之下,将之诉到法院。 开庭前三天时,尹小姐找到了我,要求我做为她的律师为她代理。通过查看尹小姐的材料,并了解了高先生的个人情况。 在开庭时,高先生的答辩意见是因尹小姐明知高先生有家室,还与之同居,本身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而且如果高先生支付尹小姐该笔费用,肯定会损害其合法妻子的利益。高先生只是一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支付该笔费用经济能力并不是充裕,可见当时在写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当时考虑到,因为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基础,且婚外同居生子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故笔者预料到如果判决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很小。正因为如此,我把侧重点转移到孩子身上,因为双方共同生育一子,而且在欠条上有孩子的名字,着重从感情上说明孩子受到的伤害。对于孩子高先生还是十分疼爱的。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高先生同意支付尹小姐与孩子10万元,并悉数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点评: 从本案可以看出,对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写给另一方精神赔偿费的欠条,尤其涉及同居一方(或双方)有家庭的同居关系,因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且侵害合法婚姻关系中夫或妻的财产利益,法院对该欠条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望相爱的男女,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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