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02 10:56)     点击:256
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十年,张某在国企工作,李某无业,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财产清单一份,其中包括申请依法分割张某养老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元,至孩子18周岁至;3、共同财产部分**********,其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原被告双方均分,每人***元。
评析:
养老保险金在退休之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离婚时,已达到退休年龄,那么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779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