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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等待”自动投案情形的判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3 10:59)     点击:132
【案情】

  李某伙同同居女友多次对女友的未成年女儿何某实施强制猥亵,何某告诉外公龚某自己被李某多次侵犯,龚某赶至李某住处讨要说法,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何 某报警称有人打架,公安机关出警,李某等人在现场等待警方来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龚某与何某告知民警打架的原因是李某对何某实施了多次强制猥亵。民警遂 将李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李某与同居女友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对何某实施强制猥亵的事实。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明知民警即将到达的情形下,仍主动等待民警,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强制猥亵的事实,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因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将自己主动交付法律制裁才是自动投案。在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 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追诉和审判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出于接受追诉和审 判的目的而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那么这种情形下就不能构成自动投案。

  2.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理解。上述《意 见》中规定的“现场等待”自动投案情形,除需要符合《意见》规定的形式内容之外,还应当具备自动投案的实质性要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行为,他人报案必然导致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对自己实施抓捕、其自身将会受到司法机关追诉,仍选择留在原地等待。

  3.李某在主观上不属于将自己主动交付法律制裁而等待警方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李某在主观认识上,认为强奸是犯罪,但自己没有实施;强制猥亵何某 是出于教育和约束孩子的目的,并且经过孩子母亲的同意,是“没有事的”。也就是说,李某等待警方处理时,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强制猥亵何某的行为是犯罪 行为,也没有意识到公安机关到来并在了解事实后会对他实施抓捕、其自身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因此,李某不能成立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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