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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2 12:06)     点击:150
【案情】
2012年2月20日,被告朱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赣南某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灌溪镇坎下村路段,在与康某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赣南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朱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某2009年9月进入江西某高校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分歧】
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户口未迁入学校,仍为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尽管其农村户口未迁出,但她已经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她的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因此,她的消费水平是等同于城市居民的,按照填补损害的立法初衷,对康某的死亡赔偿金,理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了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该复函明确: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37、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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