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际履行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23 11:45) 点击:812 |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5日,原告韩某在被告葛某承接的某 钢结构工地补漆时,因致害人刘某操作失误,致使原告从脚梯上掉下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由被告垫付。2012年7月16日,原告需转 院治疗,原告及其妻子与被告葛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被告葛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 费、器械费等共计40000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永无纠葛。后经鉴定,原告韩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双侧腕部损伤为九级伤残。2013年5月29 日,原告韩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 韩某与被告葛某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0元,经初步审查,该赔偿款与原告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17万余元)相差悬殊,显失公 平,该赔偿协议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韩某与被告葛某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 《赔偿协议书》。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在申请伤情鉴定认定前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能否再主张相关权利?该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劳动者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 我 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 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本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伤情尚未稳定,亦未做伤残鉴定,即韩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 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同时原告韩某作为一名农民工,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 损失数额,导致轻易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因此,韩某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经鉴定,原告工伤系八、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被告应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7万余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4万元,远低于原告应得到的赔偿数额,该协议履行的后果 明显对原告不利,属于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 平、等价有偿原则。 综上,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被告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
该文章已同步到:
|